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攀岩、攀冰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堤高攀岩、攀冰运动的社会普及程度和技术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登山中心)是我国攀岩、攀冰运动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普及、推广、提高及竞赛工作。 中国登山协会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及亚洲的攀岩、攀冰组织,并代表中国组队参加各类国际比赛。
第三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攀岩、攀冰运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攀岩、攀冰经营场所及其器材、设施、从业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攀岩、攀冰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本项目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及管理人员)均应以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在开展此项运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 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亚洲锦标赛、国际邀请赛和全国性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攀岩、攀冰比赛及活动, 均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中国登山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各级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攀岩、攀冰活动, 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登山中心备案。
第七条 全国锦标赛(包括青年锦标赛)以上级别竞赛的比赛规则采用《国际竞技攀登委员会比赛规则》。全国邀请赛及区域性的各类比赛可视具体情况,制定并采用相应的比赛规则。
第八条 参加本项目竞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定线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利用本项目的竞赛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九条 本项目竞赛的申办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审批该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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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莫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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